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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抢生源”乱象有待制度性破解 [打印本页]

作者: 踏雪寻梅    时间: 2012-7-21 10:04
标题: “抢生源”乱象有待制度性破解
  河北省教育厅日前对全省高中办学行为开展专项检查,据《新京报》报道,针对普通高中,这一行动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跨范围招生、是否提前招生、是否单独组织考试等情况。对于高中的“生源大战”,河北教育部门连年发文规范,但生源跨地区流动仍屡禁不止。

  前不久,媒体曾报道河北省的衡水中学,去年这所学校向国内一流高校输送了70人,并占据河北省高考前200名中的一半。数年来,衡水中学保持着优异的高考成绩,已经在基础教育界开创出“衡水模式”。很显然,有这样的“超级牛校”在,很多学生定然会慕名而来。在这种情况下,以往禁令管不住“生源大战”就不难理解了。

  此类禁令对阻止一些“超级高中”跨地区招生的效果,现实已经给出答案。另外,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非义务教育的高中教育,是完全可以自主招生的,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和招生的规模。对于公办高中而言,举办者可以根据经费来源情况,确定招生范围:如果是县级政府举办,更多的招生指标应投向本县;而如果是省一级政府举办,招生范围则需面向全省。至于民办高中,其董事会完全有权决定招生范围,理论上不应受外部限制。

  政府发文规定学校的招生范围,显然与上述教育法律法规有所冲突。当然,这或许是为了遏制学校的不均衡发展,推进素质教育,但实际效果又如何呢?

  从“幼升小”到中考,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几乎每年都会出文件,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不得进行入学测试;明确规定各高中的招生录取范围和录取方式,包括将一些示范性高中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初中学校,以便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

  这些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部门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的态度,可是也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忽视了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尤其是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即便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政府也不宜规定其招生形式和范围,除非政府按公办学校的补贴额度,向民办学校拨款;二是禁令的效果不佳,往往“促使”以往一些公开的做法转向地下,其结果是择校、跨地区招生暗流涌动,客观上加重了家长们的负担。另外,有的民办学校会设法找主管部门通融,而主管部门也有可能“视情况”对此睁只眼闭只眼。

  在笔者看来,基础教育要见治理成效,对于义务教育而言,关键之处在于强调政府的投入责任和均衡责任,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推进所辖区域的义务教育均衡;对于高中教育,关键点则在于强调政府的中高考改革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以“考试招生分离,打破一考定终身”为基本精神的中高考改革,而这一改革的要义,就是把考试组织权交给社会专业机构,把招生自主权交给学校,把选择权赋予考生。以此观之,前者需要政府履行投入职责,后者则需要政府适当放权,积极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并改革中高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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