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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北公益岗位不允许“兼职” [打印本页]

作者: mqzlp    时间: 2012-11-14 08:52
标题: 湖北公益岗位不允许“兼职”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据悉,我省公益性岗位开始实行退出机制,如果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就业了,就得“让”出该公益性岗位。

  据悉,所谓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经营性、赢利性或有财政来源的以及非公共服务性的岗位不能被确定为公益性岗位。

  据了解,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等。同时,我省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将严格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经过公示并办理失业登记,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已就业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的原则核定岗位,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或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而对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等情况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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