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易论坛
标题:
[北京]北京工业大学2009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打印本页]
作者:
高考砖家
时间:
2013-1-27 14:12
标题:
[北京]北京工业大学2009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北京工业大学2009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艺术专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
艺术专业办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报考原则
第十条
专业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不受理函报。
第十一条
报考信息以当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
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统考”(不组织“省统考”的除外)和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只在北京设置考点。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艺术类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从已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并文理兼收;
第十六条
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
对于文理分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分别按照文理计划录取;对于文理兼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文理不再分别录取。以上都按文化考试成绩加上我校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在专业志愿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对附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也加分的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考生在报考和考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对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二条
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招生政策咨询):010—67391609,网址:www.bjut.edu.cn ,电子信箱:zsb@bjut.edu.cn ,北京工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咨询电话(招生专业咨询):010—8463763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欢迎光临 家长易论坛 (http://www.jzyi.net/)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