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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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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考砖家
时间:
2013-2-26 14:12
标题:
[北京]北京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城市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性质:民办
办学目标:北京城市学院发扬“改革探索、勤奋进取、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光荣传统,培养学生成为“适应能力强、使用本领多、增和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地。
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高职(专科)学制2、3年。
校址及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
大学城校区:东方大学城
航天城校区:海淀区永丰高科技园区
第三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城市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城市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城市学院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北京市“高会统招”的录取原则是在会考科目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课相同的情况下取会考成绩高的学生。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理科我校设定为物理,文科设定为历史,等级要求达到AB。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按照A+A+、A+A、AA…的顺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
第十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联考成绩,录取原则是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50%。在综合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表演专业对于有省联考的省市我校承认并使用联考成绩,没有联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加试,在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才可以报考。表演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在文化课达到本省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使用省市联考成绩的省市,按照省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 我院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公共外语为英语。
2、外语类本科专业的学生需参加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在文化课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参考外语成绩,分数高者优先。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2010年我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表演(艺术类)21000元/学年/人,艺术设计、动画(艺术类)专业每人150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14000--29800元/学年;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10000--168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住宿费为1600元/年—2500元/年
第十七条
奖学金
: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学校设有三好生(年度)、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学生优秀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第十八条
勤工俭学: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助学服。
第十九条
关于助学贷款
:我院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高招咨询: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1818
学校网址:http://www.bcu.edu.cn
招生网址:http://rec.bcu.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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