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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天津农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打印本页]

作者: 高考砖家    时间: 2013-3-11 14:01
标题: [天津]天津农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天津农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天津农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农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农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农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农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1
五、学校地址:东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
西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同公路19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农学院创建于一九七六年,是天津市唯一的高等农业院校。目前校园占地面积千余亩,校舍建筑面积29.19万平方米。学校拥有一支较强的教学、科研队伍,现有专任教师590名,其中教授61名、副教授229名;全校有享受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津贴的专家19名、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3人、天津市授衔专家1人。具有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科涵盖6个学科门类、32个本科专业。主要培养农业生产、经营、管理高级人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农学院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农学院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天津农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8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天津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农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农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平行志愿录取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对江苏省考生,按照“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时考虑政策加分因素,但在安排专业时按实际考分进行。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天津农学院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天津农学院第一外语语种。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为本科普通类专业3200~4000元/生·年,高职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8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天津农学院系农业院校,享受农业高校优惠的录取政策。若生源不足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对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农学院的考生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六条天津农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农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新生允许在一学年内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调整所学专业或方向。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统一在西校区上课,一年后部分本科专业学生转到东校区上课。
第二十条 天津农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覆盖在校生约20%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设有620余个勤工助学岗,均为特困生专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农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高职”字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8年度天津农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农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农学院有关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农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农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au.edu.cn
E-mail: tjauzb@126.com
电话:022-23799551、022-23792191
东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    邮政编码:300384
西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同公路19号  邮政编码:3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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