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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职业大学201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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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考砖家
时间:
2013-3-12 09:54
标题:
[天津]天津职业大学201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天津职业大学201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天津职业大学201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职业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职业大学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天津职业大学
二、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 办学层次:高职
四、 学校代码:11032
五、 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职业大学是一所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市属普通高校。1978年建校,前身是从事本科教育的南开大学第二分校、天津大学化工分校。1982年底接受世界银行贷款更名为天津职业大学。2006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并于2009年10月以优秀成绩通过国家验收。2009年被教育部、天津市政府联合授予“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并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学校占地面积76614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18014平方米,资产总额60171万元,现有在校生11000余人。专任教师465人,其中教授46人,副教授159人,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为85%。学校有机械工程、化工、印刷等学训中心及各类实验实训室145个,校外实训基地178个。天津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学校设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第28所和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站,可对41个职业工种和计算机类14个模块进行初、中、高级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眼视光技术工种可鉴定到眼镜验光高级技师,“双证书”教育学生取证率达90%以上。建校以来,已向社会培养输送了近3万名合格毕业生,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天津市高校的前列。2009年在教育部开展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中获得“全国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天津市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已与机械、汽车、通信、印刷、冶金、IT、电子、医药、化工、石油、酒店服务等行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用人关系,并和天津钢铁集团、天津地铁总公司、伊利集团、天地伟业、通信广播集团、中核(天津)机械有限公司、南车(天津)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天津眼科医院、农业银行等多家单位进行定单式培养,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职业大学设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职业大学设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职业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1年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2011年招生专业包括应用化工技术、酒店管理、物流管理、包装技术与设计、眼视光技术等全国高职高专示范性重点建设专业及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汽车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软件技术、会计电算化、应用韩语、商务日语、环境艺术设计等文史、理工、艺术类共52个招生专业。为满足用人单位对高等职业教育计算机类人才宽口径、强技能的需求,从考生利益出发,我校从2011年起对普通高考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三个专业按照计算机专业类进行招生,即第一学年不分专业,按照计算机类进行培养;第二学年初,根据学生意愿,结合学习成绩,进行分专业培养(限于上述三个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七条 高职收费标准:普通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1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职业大学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须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或统考合格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职业大学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并具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或语文)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有调整,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准。详情请见2011年天津职业大学艺术(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天津职业大学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应用韩语、商务日语专业第二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天津职业大学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1年天津职业大学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管理细则》、《天津职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天津职业大学设有覆盖面达23%的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职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1年天津职业大学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职业大学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职业大学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职业大学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 www.tjtc.edu.cn E-mail: tjtczhaosheng@gmail.com
招生网址:zsjy.tjtc.edu.cn
电话:022-60586049 60586169(兼传真) 邮编:300410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
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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