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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北]河北理工大学2009招生章程 [打印本页]

作者: 高考砖家    时间: 2013-3-28 09:42
标题: [河北]河北理工大学2009招生章程
河北理工大学2009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09年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河北理工大学,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46号。英文名称:He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经、管、文、法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具有留学生、研究生、本科生等办学层次的公办省属重点高校。学校隶属河北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由主管副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以纪检书记为组长和有关领导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中第一志愿为河北理工大学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考虑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将投档的考生按分数进行排队,优先处理队首考生志愿,即先处理专业志愿1,然后专业志愿2,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
第九条   学校对符合省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即提档及分专业时,我校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四章 考生类别、各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及学历证书

第十条   2009年我校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考生。

第十一条  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入学后进行加试,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按类招生的经济学类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2个专业,两年后按“志愿+考核”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流。录入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两年后按“志愿+考核”的原则可在此三个专业之间调整专业。

第十二条   除特别注明外,我校各专业对外语语种、及男女比例没有要求,但由于小语种考生在入学后难以为其安排外语教学,故希望非英语语种考生亦有较好的英语基础。

第十三条   各专业对考生的身体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2009年我校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我校各专业学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的标准收取。即艺术类专业学费6000元/年;省定热门专业学费4500元/年;其它专业学费35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500元/年、1200元/年。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达到国家及我校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河北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同时对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我校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北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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