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于拆违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如何确定拆违主体,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这部分案件不仅数量多,处理难度也大,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了上千件涉及拆违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执行方面还承受着来自地方的某些压力。
最高法方面称,从目前法律规定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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