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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北]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2009招生章程 [打印本页]

作者: 高考砖家    时间: 2013-5-5 08:54
标题: [河北]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2009招生章程
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2009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新校区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华道128号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缸窑路114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四条   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成立以纪检书记为组长和有关领导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学院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优先录取院校志愿第一志愿为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他志愿的考生。

第七条   为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学院实行按专业及专业类相结合的办法招生(详情见我院招生计划)。对于按专业类招收的考生,大学一、二年级学生按专业类宽口径进行培养,从三年级开始,依据就业形势和学院办学条件,学生在专业类内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第八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将投档的考生按分数进行排队,优先处理队首考生志愿,即先处理专业志愿1,然后专业志愿2,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

第九条   学院对符合省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即提档及分专业时,我校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十条   录入我院的2009级学生入学一年后,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可申请专业调整。

第四章   考生类别、各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及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   2009年我院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考生。

第十二条   我院所有专业(类)招生对男女比例没有限制;除特别注明外,各专业(类)招生对外语语种没有限制。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入学后进行加试,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专业(类)对考生的身体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2009年我院在各个省、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我院计划。

第十五条   我院各专业(类)学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的标准收取,即10000元/年。住宿费500元/年。

第十六条   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对达到国家及我院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 “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所有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者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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