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幼儿园医务室、保健室基本配备 | |||||
设置要求 | 机构类别 | 机构设置 | 人员配备 | 用房 | 设施设备 |
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 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 卫生室(医务室) | 设有卫生室(医务室),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 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器械柜、氧气袋、担架、小夹板、屏风、医用镊子、医用剪刀、酒精灯、绷带、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
保健室 | 设有保健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不得提供医疗服务。 | 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人以上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药品柜、器械柜、氧气袋、担架、小夹板、屏风、医用镊子、医用剪刀、酒精灯、绷带、、污物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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