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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七一中学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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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8 19:02: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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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市教育局教师队伍建设年工作精神以及市区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文件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大力弘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职业精神,促使广大教职工集中精力搞好教育教学本职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好教育教学任务,现对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作如下规定:
  1、为人师表。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团结互助,协作共赢,无私奉献,甘为人梯。树立为学生、家长服务,为同事、学校服务的意识,争创文明处室组。
  2、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严禁侮辱、讽刺、挖苦学生,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禁嫌弃、排斥、歧视学生。
  3、规范行为。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做到教育教学过程精细化。自觉落实备、教、改、导、考、评、析等各环节工作。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课堂;严禁不备课上课和不按课程安排上课。上班时间、中午严禁喝酒,严禁酒后进课堂,严禁在教室内抽烟、严禁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4、工作严谨。上课时间,禁止教师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或让学生回家请家长,取物品;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教室,应及时向班主任通报,防止因管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学校报告。在考试工作中,严禁教师监考迟到、缺席、擅离职守和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放纵考试舞弊等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阅卷徇私舞弊,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等行为。
  5、廉洁从教。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严禁教师之间互相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或为他人、社会组织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业余时间不得私自受聘参与社会单位、团体或个人举办的各类补习班或收费性的补课辅导活动。未经学校批准,节假日、双休日不得在校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培优、补差、提高、竞赛或集体补课活动,禁止教师搭成班子在家中或在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家教,禁止以亲朋好友关系名义进行有偿家教。严禁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规范收费。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使用自编(或参加编写)的教材或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或其他商品等。未经学校许可,教研组、备课组、班级及教师个人不得擅自收费。
  7、教师出现违背师德规范,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违规收费,乱发教辅资料,违规组织竞赛、考试,破坏组织团结、损害集体利益,教育教学违规导致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等行为,对责任者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所有评先资格,已获得各级荣誉称号的,由学校报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3)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降等级。
  (4)体罚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除赔偿医疗费用和营养费,并向家长赔礼道歉外,同时要接受其他处理。
  (5)解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6)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7)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待岗、解聘或限期调离学校处理。
  8、学校将进一步加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督查力度,进一步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督查机制,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督查员的工作,成立学校师德督查小组和家长监督小组,以每年三月份师德建设月为契机,大力开展师德督查教育活动,促使全体教师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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