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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清扬 于 2013-2-28 11:00 编辑
近日,笔者搬家清理资料,找出了多件父亲留下的解放前和解放初年的物件。其中有三件是我家解放初年使用的武汉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1949年5月至1957年7月的住房凭证和缴租金记录。
我家解放前就住在武汉市汉口水塔对面的生成南里22号。武汉市于1949年5月16日解放,从住房凭证上可看到我家是1949年5月开始向新成立的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办理起租的。从租户缴租凭证上得知,当时刚解放,住房租金是按市场米价折算,23.96平方米的房间每月租金为35斤米价。缴租规定中计算方式印着:“租米每石以150斤计,按缴款当日长江日报载武汉市零售公司牌价折合人民币收纳。”
上世纪50年代初年的缴租记录中显示,每月住房租金改为8万1千元。记录中还显示:1954年至1955年每月住房租金为人民币6万8千8百50元。我小时候就无数次也听父亲讲过,他在武汉市邮政工人中拿的是最高工资,每月人民币71万元。1955年3月1日起我国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收回第一套人民币。第二套人民币和第一套人民币折合比率为:第二套人民币1元等于第一套人民币1万元。从那以后一直到我父亲1968年退休,他每月工资一直是人民币71元。我家1957年缴租记录中显示7月1日起住房租金改为人民币6元零5分。
这是三件多么难得的历史资料啊!保存了60多年的住房凭证我将无赏捐送给国家博物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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