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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天津]天津工程师范学院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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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14:0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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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师范学院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6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东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是一所以工学和教育学为主,兼有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的多科性大学,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主要为全国高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在2006年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被誉为“中国培养职教师资的摇篮”。
学校坐落在天津市海河南岸柳林风景区,占地62.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14000余名。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授、副教授占教师总数的42.6%。数字化图书馆藏书170万册;校园网出口带宽1000兆;拥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25亿元和供学生教育实习的附属高级技工学校及实施工学结合的天津市第五机床厂。
学校现有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职业教育学、机械设计及理论、载运工具运用工程、应用数学、高等教育学、信号与信息处理、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教育技术学10个硕士点,2个天津市重点学科,1个天津市重点发展学科,34个本科专业。
学校十分重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探索办学特色,走出了一条“实行‘双证书’制、培养‘一体化’职教师资”的特色之路。“双证书”制即为毕业生不仅取得大学学历证书,而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一体化”职教师资指既能从事专业理论教学,又能指导技能训练的新型职教师资。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培养‘一体化’职教师资》、《培养高等技术应用人才的一种新模式—“本科+技师”》先后两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学校注重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近年来,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科技竞赛,先后获得国家一等奖10项、二等奖40项,天津市级奖208项,获得第三届CCTV杯全国大学生机器人电视大赛第三名。
学校为我国培养了2万余名全日制毕业生,“双证书”“一体化”毕业生深受社会各界欢迎,毕业生的当年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3%以上。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通本科(含高职)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普通本科(含高职)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普通本科(含高职)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8年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3200-4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培养模式,“双证书”制专业另增加1000元/生·年。高职学费标准5000-5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8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课成绩按公示的比例相加之和)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江苏省考生专业志愿录取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选测科目按A+级占4分,A级占3分,B+级占2分,B级占1分计算分数,必修测试科目按A级占3分,B级占1分计算分数,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依据为两个分数之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一、文艺特长生:凡参加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艺特长生鉴定(含天津大学文艺特长生冬令营)并取得合格证(舞蹈类、声乐类、钢琴、民乐类(二胡、琵琶、扬琴、古筝、笛子)、弦乐类(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并经学校测试合格,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同意,在学校实际录取分数线以下(同批次线上)适当降分,结合计划情况录取。
二、体育特长生:取得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及田径、游泳等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资格的考生,经学校测试合格,第一志愿报考,享受所在省的相应政策;经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同意,结合计划情况录取。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08年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录取规则详见2008年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单独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学校第一外语语种(日语专业除外)。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依据《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生按培养计划培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攻读辅修专业/双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入校后第二学年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提供10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其中为特困生专设500余个。为了关爱特困学生,学校斥资百万为特困生免费提供中、晚餐主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8年度学校普通本科(含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与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ute.edu.cn    E-mail:tutezsb@126.com
电话:022-88181513  88181098 传真:022-28193748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东    邮编:3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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