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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天津]天津中医药大学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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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14:11: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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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中医药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中医药大学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中医药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3。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12号,邮政编码 300193。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中医药大学始建于1958年,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中医高等院校之
一。隶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校的办学定位是“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和中医药对外教育,发展继续教育;以中医药学科为主干,医学、理学、文学、管理学等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支撑,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校长直接领导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学费收取执行政府制订标准。普通类本科3200~4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住宿费为9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9年新生入学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部分本硕连读专业前两年分别在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外国语学院培养,按照培养学校的标准收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择优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非第一志愿进挡的考生依据其高考成绩,安排到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专业。
天津考生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后排名在我校前1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退档处理时,若高考分数相同,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依次参考学业水平单科考试成绩(如,文科考生可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可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以及语文、数学、外语三科高考分数总和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报考中医学(涉外针灸方向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低于100分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每个专业男、女生均可报考,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届生和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报到后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复查。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鉴于我校的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药和护理类专业。
第十七条:护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体态正常。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5米。
第十八条:定向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办理。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第十九条:我校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天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七年制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只适用于2009年本科生的招生,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天津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  www.tjutcm.edu.cn      E-mail: zsjy2010@tjutcm.edu.cn
电话:(022)23052283   27429103        
传真:(022)23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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