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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河北]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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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09:4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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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4158。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校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
第三条 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证书中的学校名称为“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招生的副校长、招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为120%(含120%)。
    第八条 学校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检查合格、达到学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考生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各个专业的录取至满额为止;对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依次按考生后续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从达到学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调剂录取;对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九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可改学英语。
第十一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临床医学、护理学(麻醉方向)、护理学(涉外方向)、护理学(社区方向)、护理学(老年方向)、中医学、针灸推拿、医学检验、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均为5500元/年/生,口腔医学专业学费6500元/年/生。
第十四条住宿费:各专业住宿费均为800元/年/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为困难学生提供多种资助,主要有: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学生可在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
附则
第十六条 2011年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具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和人数、各专业详细介绍请看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网站。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楼一楼。
学校网址: http://www.sjzrmyz.com/
招生咨询电话:  0311-85349858 83818098 85933623 85933950
邮编:050091、传真:0311-83819018
Q Q咨询:1269962358、1321077261、742917450、 1377440137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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