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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择校] 自主招生改革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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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7:1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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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招生是选拔“偏才”、“专才”,还是选拔“通才”?高考降分录取是否损害考试招生的公平性?这类问题与自主招生改革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作为考试评价的重要方式,自主招生具有自身的目的性,体现了特定的价值取向。推进自主招生改革,需要以“全面发展”、“公平性”和“规范化”为导向。
  自主招生不只为选拔特长生
  一般认为,自主招生就是选拔“特长生”,这也是多年来自主招生改革给我们留下的一个突出印象。艺术、体育、“奥赛”等特长生成为自主招生院校争相招录的对象。实际上,这种以选拔“专才”为导向的自主招生,并未真正体现自主招生的应有价值,反而助长了片面“应试”风气。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自主招生的理解过于狭窄和功利化。从价值取向来看,自主招生改革应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导向,促进中等、高等教育的有效衔接和创新人才的培养。
  首先,我国教育方针和教育发展战略将人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置于极为重要的地位,为自主招生改革确立了宗旨和方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为了积极引导和切实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迫切需要变革考试评价导向,建立自主招生新机制。一方面引入多元评价理念,注重发展性评价,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逐步建立招生多元评价体系,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其次,以“全面发展”为招生导向,有利于衔接普通教育的培养目标。普通教育旨在传授普通文化知识,陶冶情操,养成健全人格,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公民。现实中由于受升学考试的潜在影响,中学教育的重心往往沦为培养“考生”,偏离了既定的教育目标。为了矫正这种弊端,需要改变高校招生选拔标准过窄和功利化的导向,减少高中过早分科导致的知识、能力欠缺,注重“通才”标准,促进普通教育的全面发展。
  再次,招收“全面发展”的优秀生源,切合高校变革培养模式、培养创新人才的现实需要。为了培养拔尖人才,提升学术竞争力,一些重点大学积极扩大招生的专业口径,试行通才培养模式。实践证明,文理知识全面,综合素质优异的学生,更利于发挥创新潜能。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要求不同类型、层次的高校,制定相应的人才选拔标准,增加入学选择性。这也为“全面发展”的学生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
  公平性是自主招生的基石
  公平竞争与公正取才是选拔性考试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招生考试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准。试行自主招生改革十余年来,普通高校招生规模急剧扩张,录取率逐年攀升,而重点大学和热门专业的入学考试竞争依然激烈。在国家统一招生考试的基础上,高校自主招生选拔的方式、标准与途径呈现多样化趋向。但不论采取何种选拔方式,都应坚守公平竞争原则,这是自主招生改革的又一重要价值取向。自主招生既要满足高校的选才要求,也应兼顾国家与社会的根本利益。在选拔标准、文化导向、考试科目选择和招生范围等方面,体现高校、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
  相较于高考招生,自主招生标准多元,灵活性大,有利于选拔不同类型的人才,但其可比性小,公平性弱,社会认可度低。自主招生改革对选才观念与高考招生体制产生一定冲击,对专门人才培养、基础教育发展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但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等方面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自主招生的选拔方式与标准,主要体现城市教育的导向,忽视了农村教育实际,使农村考生处于劣势地位。在招生指标的分配上,偏向重点中学,忽视普通中学。由此扩大了重点高校招生的社会阶层差距。这些问题已引起大众媒体和教育管理部门的关注,政府和高校开始调整政策导向。
  近年来,北大、清华、人大等部属重点大学的自主招生,开始加大对中西部中学和农村考生的政策倾斜。教育部大力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和城市薄弱学校的师资建设与物质保障,改善其办学与学习条件,提升农村和普通中学的学业水平,以扩大自主招生选才面。
  值得指出的是,自主招生不能完全等同于“破格录取”。各校应依据自身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确立相应的选才标准与规格,而不是降低选才标准。有人提出,只要认准了是“人才”,降它100分又何妨?且不说“人才”的标准具有主观性,仅就“百分”之差也能反映考生素质的差异。降分录取须有一定限度,过“度”招生,不仅损害考试公平原则,而且会走向选才反面,不利于自主办学。
  制度规范是自主招生的保障
  自主招生既是民事法律行为,也是社会行为,应坚持“规范化”的价值取向。“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没有合理的制度规范,就不能保障自主招生改革理念的实施。受思想认识、选拔方式、选拔标准和现实环境的制约,自主招生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其经验与问题,值得进一步反思与探究。
  推进自主招生改革,需以法治为保障。自主招生竞争程度与高校的知名度、办学水平成正比,越是名校,报考人数越多,办学者自主选拔的难度就越大,社会关注面也越广。为此,在推进考试立法及相关教育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自主招生的社会监督。自主招生改革,应以一定方式事先征询公众对其招考方案的意见,提前公布报考条件、考试科目与选拔标准;自主选拔程序与过程应公正公开,选拔结果定期公示,接受社会和大众传媒的监督。明确自主招生的分工职责,加强考试安全管理,防止招生舞弊。
  自主招生引入中学推荐、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应以高度的社会诚信为基础。为此须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保障制度,有效防范教育教学评价和招生推荐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事实表明,缺乏诚信保障的综合素质评价,往往为造假者打开方便之门,最终受损的还是自主招生体系。
  就自主招生评价主体而言,高校和中学均应加强评价标准、测量方法和招生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在建立健全招生综合评价保障机制的前提下,高校自主招生应逐步走向多元化。全国(或分省)统一招生考试作为专门的考试测量,发挥公平、公正检测考生学业文化水平和学习能力的功能。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单位,具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培养目标制定招生标准,自主招生的权力,可适当增加必要的考试测量环节。中学作为考生的来源地,具有客观评价学生平时成绩与表现,推荐优秀考生的职责和权利。各方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共同保障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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