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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北]华中农业大学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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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7:2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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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农业大学(国标代码10504),英文名称为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学校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邮政编码:430070)。
        第三条  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创办于1898年,校园占地面积7425亩,现有8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个国家人才培养基地,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4个国家级研发中心,54个本科专业,19个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90个二级学科,13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57个二级学科,1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国家“高层次专家培养高学历留学生”试点项目单位。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5人,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2人,美国科学院外籍院士1人,“千人计划”特聘专家3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10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3人,国家教学名师4人。
        第四条  学校招生类型有普通本科、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直属高等学校分布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属第一批录取院校,部分专业和招生类型按有关规定在提前批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录取的最低控制线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二)学校不启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填报农业院校加分或降分的投档政策,认可其他加分投档政策。
        (三)学校根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投档成绩与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四)学校不设分数级差,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
        (五)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六)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若高考文化总分达到生源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及以上者,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若高考文化总分达到生源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40分及以上且第一、二专业志愿不均为基地班专业者,可满足考生第一或第二专业志愿。
        (七)江苏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内蒙古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八)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
        (九)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及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办理。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时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否则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者和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开辟“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六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特困生自强奖学金、校友奖学金、知名专家设立的奖学金、行业和企业奖学金等(最高金额为8000元/生·年)。
        (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渠道畅通,凡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学校每年获得国家专项拨款,设立国家助学金,专门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困难补助:包含临时困难补助、寒衣补助、伙食补助、学生住院补助、路费补助和集中特困补助等多项补助。
        (五)勤工助学:学校建立了若干个勤工助学基地,设立了一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每个上岗学生每月可获得150—600元的报酬。
        (六)减免学费:学校每年酌情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的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网址http://www.hzau.edu.cn,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hzau.edu.cn,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027-87280707,传真:027-87395964,E-mail:hnzs@mail.hzau.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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