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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0年普教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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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15:1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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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0年普教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院校国标代码:10031
       英文名称:Beijing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缩写BISU)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办学特色:学校凭借外语和旅游学科优势,培养包括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普通本科生、留学生和成人教育生等各类国际性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生高考统一招生工作。学校的保送生招生、部分外语专业提前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我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部署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我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对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的疾病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报名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顺序录取,同时综合考察德智体状况,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所有专业录取时参考外语单科成绩。其中英语和翻译专业要求英语笔试、口试单科成绩达到良好。其他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一般需达到及格线(如当年考生整体成绩较低,将适当下调单科成绩要求)。在高考分数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单科成绩高、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奖项及有艺术特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际考分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均需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英语和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学校非语言类专业,在专业课教学中部分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和部分采取中英双语教学。对于报考非语言类专业的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学校要求该类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应取得的专业课学分和英语学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提前批次招生的考生均须通过我校单独组织的加试后方可报考。
第十九条 我校在北京市录取高分的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时为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5%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针对江苏考生的录取原则为:进档后“先分数后等级”,并要求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为2B、必测为4C。其它录取原则按(1)-(6)条执行。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清”的录取模式。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在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确保每位学生顺利入学。在学期间提供以下方式给予资助: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
学 费:外语类本科5000元/年人、非外语类本科4200元/年人。
(如有变动以北京市批复为准)
住宿费:住宿费及住宿安排以录取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现行参考标准:
校内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750元/年人;
校内7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元/年人;
校外大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500元/年人。
第二十三条 我校网址:www.bisu.edu.cn,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5778007,传真:010-65778007,
  E-mail:ewzs@bisu.edu.cn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1号邮编100024
第二十五条 学校院系和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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