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易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2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招生章程] [北京]外交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2-21 15:1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家长,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家长易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外交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此外,专业志愿录取还应兼顾各专业对英语(含口试)、数学等单科成绩的要求。
第八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应高出我院在当地提档线,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为我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生的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及高考外语笔试、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在北京只招英语考生;在其他招生省、市除英语、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是我院其他专业英语教学起点高,英语课程比重大,有的课程是用英语直接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当地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成绩须达到及格以上,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
第十二条 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第十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院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为1:1;如投档考生中无男生,视情况可在5分的范围内降分投档。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资格及身体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0年学费为每名学生每年5000元,住宿费为每名学生每年650元,如国家调整2010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E-mail 信箱:zhshb@cfau.edu.cn   招办咨询电话:010--68354353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网站地图|家长易论坛 ( 鄂ICP备16011226号-1  点我聊天

GMT+8, 2024-11-18 00:00

Powered by 家长易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