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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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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10:1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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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首批进行“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宏福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距校本部约30公里。英语、日语两个专业一年级教学安排在校本部,其他专业一年级教学安排在宏福校区。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软件工程三个专业本科四年教学安排在宏福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六条  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七条  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关于志愿填报。根据今年部分省份采取平行志愿的情况,我校招生计划安排有所不同。
我校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两个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在平行志愿省份,这两个专业以“北京邮电大学(宏福校区)”的名称在本科一批招生,我校普通专业(除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以外的专业)以“北京邮电大学”的名称在本科一批招生。
在非平行志愿省份,这两个专业和我校的普通专业一起以“北京邮电大学”的名称在本科一批招生。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两个专业录取至少填报这两个专业志愿之一的考生,未填报这两个专业志愿之一的考生,即使服从专业调剂,也不会调剂到这两个专业。
第十条  关于录取与加分。我校以考生实际高考分数为主要录取依据。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分)的考生,由各省级招办按照规定加分(或降分)投档。实际高考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或降分)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关于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时,我校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根据各省份的不同情况,我校在录取时的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0~3分。在非平行志愿省份,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间级差为3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均为1分;在平行志愿省份,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间、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间级差均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当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相应分数级差值,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剂到其他专业(填报或调剂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两个专业按第九条执行);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关于大类招生。我校电子工程学院按“电子信息科学类”(含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三个专业)招生,学生进校完成两年教学计划后按学生意愿和在校学习成绩进入相关专业培养;理学院设有“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两个专业)招生,学生进校完成一年半教学计划后按学生意愿和在校学习成绩进入相关专业培养。
第十三条  关于色盲受限。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我校专业特点,色盲考生不能报考数字媒体技术、工业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和应用物理学专业,不宜报考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专业。
第十四条  关于外语语种。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软件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数字媒体艺术、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关于往届生和男女比例。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关于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最高不超过120%。
第十七条  关于保送生等特殊类型考生。保送生、经学校认定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的招收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关于录取通知书。我校在接到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向已录取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为2A,必测为4C 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自主选拔录取考生也需达到上述等级要求。
第二十条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四章  学费
第二十一条  2010年学费标准: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经济学、会计学、法学专业5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500元/年,三年级开始按学分收费,三、四年级共需修读80学分,400元/学分;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4万元/年;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万元/年,其他各专业5500元/年。另外,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奖贷学金政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等材料及招生办公室主页上发布的信息。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在中共北京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监察处监督下进行,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考生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考生,开除学籍。同时,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北京邮电大学网址为www.bupt.edu.cn ,北京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主页为www.zsb.bupt.cn,E-mail信箱为zsb@bupt.edu.cn。咨询电话:010-62282045,62283407(传真)。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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