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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楼市] 2013年武汉市公积金政策调整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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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28 13:49: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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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完善个贷业务规则
  自2013年3月10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将按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执行。2013年3月10日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录入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一)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在原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基础上,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账户余额等系数标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以下4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
  1、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1)购买首套住房且为一手房(含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 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2)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
  3、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年限
  4、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中,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规范性审核
  严格执行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贷款基本条件,防止以突击开户、突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牟取不当利益。具体规定如下: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可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加强公积金提取管理
  (一)严格控制同一套房屋交易过户提取次数
  自2013年2月25日起,凡半年内(含6个月)同一套房屋(房屋座落地址一致)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两次以上(含两次)过户的,第二次过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公积金需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才能办理提取手续。
  (二)依法严厉打击违规套取公积金
  1、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多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凡缴存职工主动寻求不法中介造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经中心查实的,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对拒不退回所提资金的,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贷款收紧原是虚惊一场 2013年武汉公积金新政解读
  2013年2月的最后一天,武汉市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了武汉市公积金提取、贷款最新政策。新政规定,自2013年3月10日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将按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执行。2013年3月10日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录入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之前盛传的武汉公积金政策会在3月份会面临调整,现在看来,这种猜测所言非虚。>>>传武汉公积金新政3月出台 刚需盘补涨催生“追涨族”
  新政的出台为今年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等业务的购房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那么,2013年版的武汉市公积金新政出现了那些新变化呢?
  1,新政明确规定,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关于首套房,新政中并没有对一手和二手作出区分对待,也就是说,今后不管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最高都可以贷60万。这一点也是对2012年10月将二手房最高限额从40万提到60万政策的一个延续。即,新政对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的规定维持不变,依然是60万元。
  同时,对于贷款比例,新政也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一点和以往的政策也并无任何变化。购买首套新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依然可以低至两成;高于90平的,首付3成。购买首套二手房,首付比例还是按照房龄的大小有所不同,且执行的标准也无变化。即房龄在10年内的,首付3成;11-20年的,首付4成;21-30年的,首付5成。超过30年的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2,明确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为购房者自助精确计算出公积金贷款额度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规定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可按4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其中,在原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基础上,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账户余额等系数标准。这一新算法简化了预估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繁琐过程,只要知道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期数,即可迅速计算出大概额度。
  3,对于公积金贷款资格,之前购房者担忧的“余额达到2万,缴存时间超过2年”的限制性规定并没有出现。新政再次明确指出,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可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而对于购房者所关心的异地公积金在武汉贷款买房,新政给出了正面答复: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而这一点,正是2013年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变化最大的地方。2012年,武汉市公积金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政策的通知》指出,“取消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仅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规定”,这一政策打通了本地职工在提取公积金不可用于偿还异地购房贷款的壁垒。本次调整,再次将异地购房者纳入到武汉市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阵列中来。今后只要具备武汉市购房资格的外地人,将公积金转到武汉即可在武汉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而这两项政策,等于打通了公积金在武汉市和外地之间贷款、提取的任督二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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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2-28 16:33:35 |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转走看看
板凳
发表于 2013-2-28 17:03:22 | 只看该作者
持续关注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期待有更新的内容,,,
地板
发表于 2013-3-1 08:37:33 | 只看该作者
先存下来,以后慢慢看~
5
发表于 2013-3-1 08:52:05 | 只看该作者
有时间再好好研究研究
6
发表于 2013-3-1 08:59:31 |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好好研究!
7
发表于 2013-3-1 09:04:51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好像和以前的政策差不多吧~
8
发表于 2013-3-1 09:18:01 | 只看该作者
赶紧收藏。
9
发表于 2013-7-29 11:22:29 | 只看该作者
看看               
10
发表于 2013-8-3 13:32:20 | 只看该作者
也来解读解读
11
发表于 2013-8-24 09:28:1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学习下,以备不时之需:)
12
发表于 2013-10-10 10:37:5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收藏了
13
发表于 2013-10-11 12:42:1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了
14
发表于 2013-10-11 19:24:26 | 只看该作者
房价下去了什么金都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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