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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辛苦工作资助男友上学,没想到男友另结新欢要分手。分手时,男子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给女子作为补偿。然而,一晃10年过去,男子除支付过5000元外,还有9.5万元迟迟不愿给,女子遂拿着欠条将前男友告上法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前不久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该院审定认为,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男子10日内偿还余款。 资助三年的男友要分手 38岁的陈小青是湖南人,1998年7月,她与原来的高中同学高艾华成为了恋人。当时,陈小青已经毕业参加工作,在湖南一家县级医院担任医生,而高艾华则考上了武汉一所高校的研究生。 “因为他一直在读书,而他家里经济比较困难,于是我常常拿出微薄的工资资助他。”陈小青称,从恋爱开始,她就拿出部分工资寄给高艾华当生活费。有时候,得知高艾华家里困难,陈小青还会寄钱资助高艾华家人。寒暑假,高艾华也经常是在陈小青那里度过。“当时,他很感激,总是说将来赚钱了会把这些钱还给我。” 然而,好心资助并没换来男友的真情。2001年,高艾华向陈小青提出分手,原因是他在学校“爱上了别的女孩”。 分手时写下10万元欠条 辛苦资助3年,男友却另结新欢提出分手,这对陈小青的打击很大:“我岂不是人财两空。”于是,分手时,经过协商,高艾华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给陈小青,“一是偿还我之前资助他的钱,二是对我进行一定的补偿。” 欠条写得很仔细,并对还款时间做了详细约定:“高艾华于1998年7月至2001年8月借用陈小青人民币10万元,分5次还清,于2010年底还清。”陈小青拿到欠条后,没有急着找高艾华要钱。因为不久后,陈小青也与他人结婚成家了。 十年后女子索要分手费 时间一晃10年过去了。今年3月,手持10万元欠条,陈小青突然从湖南来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高艾华。 陈小青称,因为不想让丈夫知道这段恋情,起初她不想追问这10万块钱,但她心里始终放不下这件事。2010年,在陈小青的催促下,高艾华偿还了陈小青5000元,而后,余下的9.5万元,高艾华迟迟没有支付。 主审法官蔡法官告诉记者,法院立案后,试图与高艾华取得联系,还去了高艾华位于武汉的房产调查,但均联系未果,随后便进行了90天的公告送达。然而,此案开庭时,高艾华依旧没有现身,“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庭上,法院传唤了陈小青当年的同事出庭作证。据陈小青同事陈某称,1999年左右,高艾华经常打电话到陈小青的单位座机,每次接到电话,陈小青就会去邮局寄钱,陈某也曾多次陪她去,每次都是寄600元到800元不等。 法院判决男子偿还欠款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还调查了1998年至2005年期间陈小青的收入状况,其年收入约3万元左右。 结合欠条、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陈小青确实多次给高艾华钱,无论这笔钱是借款还是基于恋爱关系带有资助的意思,但是自高艾华出具10万元的欠条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成立了。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根据陈小青的收入状况以及陈小青的陈述来看,陈小青确实没有向高艾华支付10万元的款项,但是写了借条后10年内,高艾华都没有申请撤销这份欠条,因此,欠条应该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欠条即使有高艾华向陈小青作出情感补偿的成分,欠条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法院可以确认这张欠条上的10万元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高艾华在10日内向陈小青偿还剩余欠款9.5万元。(应当事人要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写欠条要谨慎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许雄律师认为,目前,因感情纠纷而产生的借条并不少见,有的直接写明是“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有的没明确这样写,但实际是情感补偿。而这些借条,因为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如被告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条为名义债务,那么法院一般会采信。 所以,市民写借条时,千万别以为只是一时玩笑随便乱写,如果对方没就此主张权利也罢,一旦主张,这是对方的合法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是要承担偿还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