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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的张先生通过婚恋网站与20多岁的王小姐相识,两人交往时由张先生出资10万元帮助王小姐购买了一套心仪的住房。哪知随后两人分手,张先生欲讨回钱,却遭到拒绝。昨日,张先生找到律师求助,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 去年1月,张先生在某婚恋网站上登载了一则征婚启事。不久,比自己小10多岁的王小姐和张先生取得了联系。两人从网络走到了现实中,成为一对恋人。交往期间,王小姐提出想要买一套房子,为了讨女友欢心,张先生当即表示愿意拿出10万元帮王小姐买房。 于是,王小姐在去年4月如愿买到了心仪的房屋,很快就办理了两证。此后,两人在交往的过程中,因为性格问题,时常发生争吵。担心比自己年轻的女友变心,张先生便提出要与王小姐签订一份协议。按照张先生的意愿,两人签订了一份内容为“双方如果分手,女方需要将男方资助的10万元买房费归还”的协议。 半年之后,两人最终还是遗憾分手。这时,张先生想到了那份协议,他找到王小姐,索要10万元购房款,可是遭到了拒绝。 律师点评 金报援助团律师梅正刚:王小姐购买房屋,张先生出购房款1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即前提为王小姐与张先生结婚。虽然购买房屋时,王小姐并未与张先生签订协议,但其后签订的协议,明确说明“双方如果分手,女方需要将男方资助的10万元买房费归还”。现在两人分手,赠与合同的附属条件不成立,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王小姐返还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