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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女童在幼儿园摔裂眉骨,家长向幼儿园索赔遭拒,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近日汉阳区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三成责任。
秦玲(化名)3岁的女儿丽丽(化名)一直在家附近的樱树幼儿园(化名)入托,还交了三年的入学赞助费6500元。2013年6月,幼儿园开办了缴费性质的舞蹈培训班,双休日上午训练,秦女士为丽丽报了名。
幼儿园规定,每次家长必须在8时55分在教师处报到,舞蹈班9时开练。2013年8月的一个周六上午8时40分,秦女士照例带着丽丽来上舞蹈课。由于时间未到,泰女士先让孩子在操场上玩一会。突然,丽丽一声惨叫,秦女士一看,女儿左眉骨处鲜血直流,她被操场上隆起的地垫块绊倒失去平衡撞到墙上受了伤。丽丽眉骨处破裂,留下疤痕,由于孩子年幼,美容处理只能延后进行。
泰玲说,操场上的地垫块是长时间暴晒后变形所致,此前多位家长曾提醒园方处理,未果。秦女士一家找幼儿园,幼儿园拒绝赔偿,几经交涉无果,秦女士代丽丽向幼儿园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治疗费、后期美容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5万元。
近日,该案在汉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庭激辩,秦女士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受伤的,幼儿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家长早提出过,园方不改。根据《民法通则》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孩子交给幼儿园,监护责任相应地就移交给园方。而幼儿园的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家浩辩称,根据园方规定,每次开练前必须于8时55分先到教师处报到,而事发时丽丽尚未报到,是由秦女士自行带到操场上玩耍时受伤的,此时幼儿园未进入监管时段,故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在舞蹈班开练前幼儿园尚未开始履行监管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地垫块隆起确是直接原因,且存在已有一段时间,是幼儿园疏忽安全性所致。由此,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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