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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择校]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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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09:3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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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从2012年秋季开始,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有所调整,其中省重点(示范)高中择校生比例从过去的30%降低至20%,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不变。
  择校比例减少
  通知称,从今年秋季开学起,适当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即全省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一般高中招收的择校生比例分别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往年的上限为30%。记者注)、20%和10%。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记者注)政策。
  近年来,我省优质公办普高逐渐减少择校生比例,将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辖区初中,“分配生”的比例逐年在增加。
  收费标准不变
  据悉,今年秋季,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6]8号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收费分为计划生和择校生两类。计划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和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武汉市城区高中计划生学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省定标准的20%),具体标准由武汉市提出后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择校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7万元(即每生每学期4500元)、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1万元(即每生每学期3500元)、一般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即每生每学期25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限额标准,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突破。择校生按此规定缴纳学费后,学校不得再加收学费。学费由学校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录取收费公示
  通知还指出,各市、州、县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高中的招生计划(包括总数和分类计划数)、最低录取分数线、收费标准在当地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所有高中必须在学校固定位置常年公示本校各招生计划的比例、收费标准等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其他各方的监督。
  招生收费公示后,凡在公示收费项目以外收取费用的,均视作乱收费行为。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各级政府和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资助贫困学生
  秋季开学前,我省将全面完成普高改制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定性为公办学校的,执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政策;明确定性为民办学校的,应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应予以撤并、停办。
  按要求,各有关高中必须从择校生收费中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对达到计划生和择校生分数线的贫困家庭学生,学校应考虑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适当减少或免交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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