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易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3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江城生活] “严禁人畜入内”羞辱了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13:3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ocument对象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家长,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家长易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严禁人畜入内,违者责任自负”。19日,因为12个大字,贵州省毕节市的垃圾桶再度引发网友热议。此时距离毕节市5名少年儿童闷死在垃圾桶内已有一个多月。19日,毕节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唐光星向记者表示,已经了解到了网友的相关言论和建议,将尽快做出回应。(潇湘晨报12月20日)
  
  最新的消息是,事发的七星关区已对此事做出处理,该区表示,“不当警示语的出现,暴露了何官屯镇在工作中存在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责任心不强等问题。”为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何官屯镇镇长高丹同志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邓红梅同志作出深刻检查,并立即整改。(新华网12月20日)
  
  这让人们再一次见识了的力量——19日下午3时许,著名网友胶东县令发微博称“垃圾箱喷上红色警示:严禁人畜入内!@胶东县令:孩子不识字,畜生不识字,只有政府你识字!请政府自觉进垃圾桶吧。”——如果没有微博的及时曝光,当地政府很有可能还把这作为“工作创新”。而在微博的介入下,警示标语几乎就是“见光死”。当然,当地政府对此事的反应也是及时的,但是,警示语可以一夜之间抹去,政府官员脱离群众的意识却很难随标语的抹去而抹去。需要注意的是,此事发生在儿童闷死事件一月之后,在“汹涌”的舆论声中,当地政府却还出现这种做法,可见他们的群众观念是多么不强。或者说,他们完全生活在自己的习惯思维中。
  
  对于儿童闷死事件,政府部门需要反思的地方很多,包括,没有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这些儿童在外流浪,而按照他们的年龄,本应该在学校接受教育,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辍学?《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没有严格执行《未成人保护法》,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简而言之,只要街头有流浪儿童,就有政府部门的责任。
  
  针对儿童闷死事件,政府部门应该构思怎样建立保障体系,防患类似事件发生。遗憾的是,相关的措施没有看到,却看到了这条警示标语,或者在当地官员看来,这也是“守土有责”——儿童闷死在垃圾箱中,有环卫部门的责任,现在有这样的警示语,也就免责了——这种十分荒谬的治理思路,在一些地方政府,还不少见,比如,对于当地官员的贪腐行为被曝光,官员们的第一反应是公关媒体,认为只要删除新闻,就删除了问题。这是典型的鸵鸟思维。
  
  “严禁人畜入内,违者责任自负”出自地方政府之手,是一种羞辱,标语中还写有“责任”二字,如果当地政府官员还有一点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就应该好好严禁自身不负责任的行为。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网站地图|家长易论坛 ( 鄂ICP备16011226号-1  点我聊天

GMT+8, 2024-11-6 13:49

Powered by 家长易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