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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2010年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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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09:5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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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 办学性质
办学性质: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条  专业要求
    凡报考我院金融与证券、金融与证券(银行方向)、金融与证券(证券方向)专业考生身高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含1.70米),女生1.60米以上(含1.60米)。
第三条  考试
    1、报考我院考生需参加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高等教育考试主管机构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在京招生的金融与证券、金融与证券(银行方向)、金融与证券(证券方向)专业除要求考生参加规定的文化课考试外,还需参加我院组织的面试。
面试报名时间:2010年7月10日9:00至16:00
面试时间:2010年7月20日(详情另行通知)
报名及面试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9号(学院北校区)
第四条 咨询开放日
7月17、18日8:30至17:00为我院面向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考生的咨询开放日。
    第五条 录取
    我院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相应遵循“顺序志愿投档”或“平行志愿投档”方式进行录取。采取“顺序志愿投档”时,按志愿优先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最低录取控制线上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能满足该专业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本省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对于经调剂或重新征集志愿录取后线上人数仍不足,无法满足开班要求的专业,我们将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降分录取或不开班,予以停办,已预录考生转至我院其它专业或由本地高校招生办公室调剂至其他院校录取。考虑到中英合作专业在学费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因此该专业只录取志愿考生而不接收调剂考生;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时,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一轮投档后仍有未满足招生计划的专业,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
在京招生的金融与证券、金融与证券(银行方向)、金融与证券(证券方向)专业将参加专科提前批,从面试通过的考生中按照以上录取办法选拔并录取。
    第六条 学历
    我院是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学习期满,并达到有关要求,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收费及其它
    我院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学费除会计(中英合作)和工商企业管理(中英合作)两专业为17000元/学年·人外,其它各专业均为6000元/学年·人,南校区住宿费800元/学年·人,北校区住宿费为750元/学年·人。学生入学后享受伙食补贴,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享受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待遇。
    第八条 复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九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北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9号               邮政编码:100102
    学院南区:北京市1251信箱(京开高速过永定河桥800米路东)
                                                  邮政编码:102602
咨询电话:(010)64709690 64720773 64720730 69215539    69212740
咨询QQ :811450268 706929739 676764102
    网    址:www.biem.edu.cn
    第十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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