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易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7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招生章程] [北京]2011年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高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3-6 09:55: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家长,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家长易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2011年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高职)
2011年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高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4140)
第二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五条 凡符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报名条件,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艺术类考生要求有一定绘画基础,无色盲、色弱者均可报名。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按教育部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线执行各省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第七条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依次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调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各专业和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八条 艺术类考生参加北京市统考成绩合格后,按文化课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北京地区单考单招考生,非艺术类考生参加本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合格后,按文化课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
第四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二条 考生毕业将获得我院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普通高等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1年4月起执行。
第十五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ymyu.com  
电子邮箱:ymyu@ymyu.com
咨询电话:010—58714111 58714113 传真:010—62466725
联系部门: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邮编:100194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网站地图|家长易论坛 ( 鄂ICP备16011226号-1  点我聊天

GMT+8, 2024-12-27 13:46

Powered by 家长易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