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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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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09:5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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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140)  
第二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五条 凡符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报名条件,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均可报名。和谐班要求考生为家庭贫困生。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按教育部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线执行各省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第七条 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依次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调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各专业和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八条 和谐班考生需到我院网站下载《报考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和谐班”申请书》、《报考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和谐班”考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报考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和谐班”考生登记表》,并在填报高考志愿前15天(北京考生需在6月30日前)邮寄到学院招生办公室,学院审查后于填报高考志愿前通知考生,经审查合格的考生填报高考专科(高职)志愿时第一志愿填写我院和谐班专业(2008年为文秘专业)。
第九条 被录取到和谐班考生免收三年学费、住宿费。如经审查不符合和谐班所要求条件,仍按学院有关要求交费。
第十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一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只限英语。
第四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将获得我院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普通高等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起执行。
第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ymyu.com  
电子邮箱:ymyu@ymyu.com
  咨询电话:010—58714104  58714114       传真:010—58713863
联系部门: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      邮编:10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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