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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教师历来受人尊重和推崇,被称誊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然而,身为人民教师的李某却将罪恶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多次对授课班级的学生进行猥亵,玷污了教师名誉的圣洁。2013年10月10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猥亵儿童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正是违背师德枉为师,猥亵儿童法不容。
被告人李某,男,60岁,天柱县某小学代课教师,2013年1月15日因涉嫌猥亵儿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李某几十年如一日,辛勤耕耘在讲坛上,为天柱教育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花甲之年却晚节不保,违背师德。经法院审理查实,从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利用学生要求其教写字、做作业及播放舞蹈碟子观看的机会,在该校教学楼多次对三名女生李某珍、李某婷、李某媛(均为6岁)进行猥亵。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教师的名誊,伤害了受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更影响了学生学习环境的安全。为维护教师光辉形象,并给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天柱县检察院在认真审查办案的同时,更加体现社会责任,及时向天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中小学教师的法制和师德师风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师德师风,还学生及家长的一片蔚蓝天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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