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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北]三峡大学科技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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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08:48: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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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科技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结合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三峡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236。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18号,邮政编码为443002。
第三条  学院为独立学院,有27个本科专业,22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在三峡大学招生及就业指导处的领导和三峡大学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招生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18号   邮政编码:443002  
电话:0717-6392282、6394011、6394010   传真:0717-6394425、6394011
网址:http://www.ctgu.edu.cn    http://210.42.35.198   
E-mail:zbb@ctgu.edu.cn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2008年,学院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录取模式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七条  学院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八条  学院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所划定的有关批次投档分数为提档线,按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院均予以承认。
第九条  艺术设计专业录取:在文化成绩符合所在省提档要求,并在所在省专业联考合格的情况下,学院按照综合分(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条  音乐学专业录取:在文化成绩符合所在省提档要求,并在专业成绩合格的的情况下(外省考生使用所在省联考成绩,湖北省考生一般使用考生报考三峡大学的专业测试成绩,同时学院认可华中师范大学、武汉音乐学院、长江大学、湖北师范学院同专业合格成绩),按综合分(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普通本、专科专业录取:在文化成绩符合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原则上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报到后达到相关规定者,可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大学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三条  凡填报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四条  请填报学院志愿的考生务必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在录取过程中能及时联络,或主动与我院取得联系,表明录取志向,避免影响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代收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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