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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北]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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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0:4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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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是武汉纺织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国标代码13240。学院地处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
        第三条  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省招办和学校纪委的监督。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普通高考考生均可报考我院。由于条件所限,学校暂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条   在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一般按照各科类招生计划数,在各省规定的调档比例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六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一定的分数级差。
        第七条   安排录取专业时,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特征成绩(按照国家和各省规定的政策加分或者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分数级差录取进下一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同等条件下且分数相同,则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湖北省考生按湖北省招办制订的录取原则执行;非湖北省考生按照当地的招生政策执行。艺术类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化考试,符合当地招办的录取原则。录取时,按照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第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毕业证书。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均由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我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当年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的收费标准与招生计划同时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
        联系电话:027-59367524    
        学校网址:http://www.wtu.edu.cn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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