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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北]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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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0:4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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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方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标代码为13246,独立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地址为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1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生办公室的联系及咨询电话:(0716)8068574  8068700
     电子邮箱:wlxy@yangtzeu.edu.cn
     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lxy.yangtzeu.edu.cn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和要求,按规定录取后,学院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七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八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院志愿,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专业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学院因以办学成本办学,凡填报我院的考生,务必与我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我院按照规定时间与考生联系,对无法取得考生明确表示就读意愿的,一律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由于学院受师资、设备等条件限制,新生入学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只录取具有我院测试合格证且报考我院的考生。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资格线,专业合格,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文化分和术科分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查究。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阳光基金;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十八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毕业证书。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如有考生及家长被欺诈,我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二〇〇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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