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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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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4:38: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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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有效维护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简介: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市一所公办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六条 招收对象:参加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考生。
第七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均属于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方可报考。
获得户口所在地省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艺术设计”专业志愿。
获得我院戏曲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京剧表演、京剧音乐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戏曲表演”专业志愿,河北考生需取得我院戏曲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方可填报该专业志愿。
获得我院音乐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音乐类校考合格证的北京、天津考生可填报“音乐表演”专业志愿,山东、吉林、内蒙古考生仅需取得其他本科院校音乐类校考合格证后即可填报“音乐表演”专业志愿,其他省份考生在获得省统考音乐类专业合格证后可填报“音乐表演”专业志愿。
获得我院舞蹈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舞蹈类校考合格证的北京、新疆考生可填报“舞蹈表演”专业志愿,山东考生仅需取得其他本科院校舞蹈类校考合格证后即可填报 “舞蹈表演”专业志愿,其他省份考生在获得省统考舞蹈类专业合格证后可填报“舞蹈表演”专业志愿。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考结束后划定的艺术类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上述同时认可我院校考合格证和其他本科院校合格证的省份,在相应专业录取时,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获得我院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再根据剩余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山东、吉林、内蒙古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由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其他省份及专业,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一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考生,学院认可该加分。
第十二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为保障考生的权益,高招录取期间,学院招生办公室随时可能与考生电话联系、确认。为此,考生需在填报志愿后24小时内,于早8:30-下午17:00拨打电话010-67561657及时向招生办公室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并确保能够随时接听,以免耽误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投档及录取政策为准。
第五章 颁发文凭
第十八条 学生按规定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经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院各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德、智、体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按照学院奖助学金制度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先通过“绿色通道”解决入学,入学后可以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7561657    咨询传真:010-6756165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收)
邮  编:100068
学院网址:www.bjxx.com.cn
电子邮件:bxzsb@yahoo.com.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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