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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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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09:5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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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办学性质
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条  专业要求
1、所有招生专业只招收外语考试科目为英语的考生。
2、旅游管理、金融与证券(银行)专业考生身高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含1.70米),女生1.60米以上(含1.60米)。
3、金融与证券(银行)专业需面试。
第三条  考试
1、报考我院考生需参加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高等教育考试主管机构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报考金融与证券(银行)专业的考生除参加上述考试外,还需参加我院组织的面试。
面试报名时间:2008年7月12日9:00至16:00
报名及面试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9号(学院北校区)
面试时间:2008年7月22日(详情另行通知)
第四条  咨询开放日
7月19、20日8:30至17:00为我院面向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咨询开放日。
第五条  填报志愿
北京市:7月28、29日为填报专科批次录取院校志愿的时间,我院参加本批次录取。
其它省:按照考生所在地高等教育考试主管机构的有关安排进行。
第六条  录取
我院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最低录取控制线上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能满足该专业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本省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对于经调剂录取后上线人数仍不足,无法满足招生计划的专业,我们将与上级主管部门协商降分录取或不开班,予以停办,已上线考生转至我院其它专业或由本地高校招生办公室调剂至其他院校录取。
金融与证券(银行)专业将从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以上录取办法选拔并录取。对于因面试不合格而未被录取到该专业的线上考生,将根据考生志愿及以上录取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学历
我院是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学习期满,并达到有关要求,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收费及其它
我院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学费除会计(中英合作)和工商企业管理(中英合作)两专业为17000元/学年·人外,其它各专业均为6000元/学年·人,南校区住宿费800元/学年·人,北校区住宿费为1200元/学年·人。学生入学后享受伙食补贴,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享受奖学金、困难补助等待遇。
第九条 复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北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9号  邮政编码:100102
学院南区:北京市1251信箱(京开高速过永定河桥800米路东)                             邮政编码:102602
咨询电话:(010)64709690  69215539  64720730 69212740  64720773  
网    址:www.biem.edu.cn
信 息 台:1608114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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