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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河北]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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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09:43: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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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招生章程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坐落在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有三个校区组成。地址分别为:石家庄市和平西路(冀联校区);石家庄市石获南路209号(白求恩校区);石家庄市小安舍昌北路2号(新华校区)。学校代码为14018。
第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由校长、主管副校长、招生部门负责人成立了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为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获南路209号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邮政编码:050081  联系人:杜建国
电话:0311-83655986 、83632341(兼传真);87676069、87676065转2121    QQ群互动: 3614472
QQ咨询:624021664、734860692、591445568、605307558
招生章程网址:www.sjzmc.cn  电子邮件:zsb_djg@yahoo.com.cn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七条  专业志愿: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所报第一专业志愿及分数进行各个专业的录取,对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依次按后续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对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退档。
第八条  无单科成绩和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承认各省招生考试部门关于考生优惠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我校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含120%)。
第十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外语语种、男女比例不限;身体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一条  2008年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计划3700人,具体人数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08年学校开设专业有:临床医学、医学影象技术、中药、计算机应用技术(医院管理方向)、眼视光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学、医疗美容技术、护理、护理(麻醉护理方向)、口腔医学、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以上专业,大专层次,学制三年(医学理论两年,临床实习一年)。学费(每人每年):眼视光技术6500元,医疗美容技术7000元,口腔医学6000元(另收实验材料费500元),其他专业学费5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600—1200元。代办用品费:自理。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为普通高校学历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以此名称具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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