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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流] 五部门治教育乱收费 禁靠择校、补课等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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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5:1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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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部门治理教育乱收费
  
  严禁靠择校、补课、升学考试等敛财
  
  24日,教育部发布《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教育领域存在的一系列不正当收费行为作出严厉规范及工作安排。该意见由教育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同制定。
  
  意见提出,由五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八条措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就近入学比例、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招生信息公开落实情况。严格查处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行为,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奥数”等各种类型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行为。
  
  按规定,秋季开学时,各地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新机制运行。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及教辅材料评议公告进行合规性、廉洁性评估,对各地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和教辅材料出版资质、推荐目录、选用、价格等方面规定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各地要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查处评议推荐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意见要求各地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公办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补课等突出问题。要将是否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进行通报,一律取消评优资格。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意见严禁高校招生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及乱收费。严肃招生纪律,各地不得出台涉及“点招”录取及收费的办法,已出台的应立即取消,严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档。各省(区、市)、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
  
  意见对各级学校办学及相应的收费行为有了进一步的规范。
  
  幼儿园方面,将加强对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和以开办实验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的幼儿园高收费乱收费行为的治理。义务教育方面,将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独立”标准,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普通高中方面,将严格规范招收择校生行为。地方教育部门要一次性下达并向社会公示每所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高校方面,将大力查处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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