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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流] 武汉市教育局新规定:“生均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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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0 09:5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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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武汉市教育局获悉,从今年起,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将执行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原有标准相比,新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上调了约20%。
  据介绍,新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800元/年·生、初中1000元/年·生。农村寄宿制学生按实际集中住宿的学生数拨付经费,在此标准基础上浮20%,即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分别上浮160元、200元。
  据悉,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债务等不属于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各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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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20 12:55:58 | 只看该作者
看看了                    
5
发表于 2013-8-20 12:31:10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3-8-20 11:23:16 | 只看该作者
公家只有亏的,哪有赚的?
板凳
发表于 2013-8-20 09:59:39 | 只看该作者
本来就应该这样   真不知道学校那多债务的
沙发
发表于 2013-8-20 09:57:57 | 只看该作者
就应该这样 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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