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易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556|回复: 2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闻热点] 亲们注意了: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18:4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ocument对象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家长,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家长易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沙发
发表于 2013-9-10 08:09:10 | 只看该作者
看来不能随便点击转发啊!
板凳
发表于 2013-9-10 08:44:18 | 只看该作者
信息管制的前奏
地板
发表于 2013-9-10 08:46:47 | 只看该作者
流言止于智者
5
发表于 2013-9-10 08:47:21 | 只看该作者
眼见都不一定为实,何况是留言呢!
6
发表于 2013-9-10 09:02:58 | 只看该作者
转发的时候要看好内容啊,
7
发表于 2013-9-10 09:37:49 | 只看该作者
不可盲目了
8
发表于 2013-9-10 10:39:20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谣言太多啊。
9
发表于 2013-9-11 09:59:23 | 只看该作者
谣言猛于虎 啊、
10
发表于 2013-9-11 09:59:2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很重要的 好!
11
发表于 2013-9-11 10:13:28 | 只看该作者
少说话,多做事。
12
发表于 2013-9-11 10:16:38 | 只看该作者
不要瞎说话!!!
13
发表于 2013-9-11 10:32:37 | 只看该作者
不能瞎掰啦
14
发表于 2013-9-11 10:53:21 | 只看该作者
不说害人的话
15
发表于 2013-9-11 12:27:55 | 只看该作者
利用人民散布谣言者可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网站地图|家长易论坛 ( 鄂ICP备16011226号-1  点我聊天

GMT+8, 2024-11-28 11:22

Powered by 家长易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