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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北]襄樊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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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08:38: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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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襄樊学院,英文全称Xiangfan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为1051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襄樊市隆中路7号。
第三条 学校为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现设有36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工、文、管、经、法、教等七大学科门类。兼招部分高职(高专)学生和中职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五条  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http://www.xfu.edu.cn)和各省招生的权威刊物发布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数的120%。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考生外语语种不限。我校除日语专业安排有日语教学外,其它专业只安排英语教学,请考生注意填报。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原则是: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清,志愿清”办法进行专业分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生干部,其次录取与所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录取办法。
(一)   美术类考生应按所在省招办的要求,参加专业联考,并取得本科合格证。
(二)   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资格线。
(三)   我校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取得专业合格证。录取时艺术类考生按“专业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计总分;我校未单独举办专业考试的,录取时按联考成绩计总分。
(四)   体育类考生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计总分。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满为止。
(五)   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专业成绩在考点名列前五名,且英语成绩达到50分的考生,若省招办投档,我校确保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将进一步电话联系考生,并将未联系到的考生姓名在学校招生网(http://web.xfu.edu.cn/zsw/)上公布,请同学们主动与学校联系。当前批次录取结束前仍未能与我校联系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退档。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校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通讯地址:湖北省襄樊市隆中路7号    邮政编码:441053   
电    话:0710-3590904      4008100100转襄樊学院招就处  
网    址:http://web.xfu.edu.cn/zsw/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地方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地方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襄樊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襄 樊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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