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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北]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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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0:4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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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方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校名、办学类型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际代码为13246)。学院是经教育批准备案,由长江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考生一经录取,学院一律不予退档、不予换录。
第六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七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院志愿,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八条 学院按“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凡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应主动与我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录取期间,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我院电话联系考生后确定是否录取,对无法取得考生明确表示就读意愿的,视为自动放弃志愿,我院以退档处理不予录取。
第九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不予限制,但非英语专业新生入学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我院没有单独组织专业考试,认可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联考成绩。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资格线,专业合格,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查究。
第十五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新华都慈善基金会“阳光行动”长江大学奖(助)学金等各种奖学金。同时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等。
第十六条 为鼓励品学兼优学生报考我院,激励学生在大学阶段继续奋发学习,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
第六章 学生毕业及学位
第十七条 凡我院录取的学生,学习期满,考试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颁发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18号
邮政编码:434020
咨询电话:07168068574  传真:07168068700
电子邮箱:wlxy@yangtzeu.edu.cn
学院网址:http://wlxy.yangtzeu.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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