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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天津]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2008年招生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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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09:5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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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2008年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为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培养层次为本科,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大港区北环路60号。学校代码(国标):13658。
第四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外国语学院与天津市大港区地产开发公司合作举办,按新机制运行的独立学院,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考生志愿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和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顺序为:英语、语文、数学。
第十一条        录取时,依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安排专业,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参照江苏省招生办法,录取及安排专业时按照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由高到低录取。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标准:A+=4分,A=3分,B+=2分,B=1分,C=0分。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四条        考生体检,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语言类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中日语专业招收日语语种考生;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2008年本科学费为12000—15000元/生/年,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另外,学院按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大学生在校住宿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向住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下发的2008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八条        自2008年起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院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本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学院网址:http://bhws.tjfsu.edu.cn
招生办公室E-mail:zhaoshengzx@sina.com
咨询电话:022-63252225    022-63250161    022-23247377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往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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