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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天津]2010年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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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09:57: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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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方式,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3、办学层次:高职
       4、学院代码:12883
       5、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6、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占地面积702亩、建筑面积17.3万平方米、在校生近8000人。学院设有五系两部及国际交流学院,以培养物流、汽车、路桥、报关与货运等交通特色专业人才为主,并分别与日本大阪产业大学和加拿大汤姆逊大学进行合作办学。开设了以“物流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为核心的29个专业。其中物流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已建成天津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改革试点专业。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356名,国家级教学名师1名、天津市级教学名师2名、交通运输部专业带头人4名,天津市级教学团队1个。拥有国家级精品课程4门,天津市级精品课程16门。
       学院始终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实施了“学业与职业高度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了47个校内实训室和143个稳固的校外实训基地,实现了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近年来,学院的人才培养工作得到社会的充分认可,2009年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7.3%,许多毕业生成长为企业技术总监和部门经理,成为企业和学院的共同资源。
       目前,学院是天津市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立项院校、交通运输部交通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校、国家“汽车运用工程”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滨海新区现代物流业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汽车技术和现代物流技能大赛赛点。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当年面向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照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加)和物流管理(中日)两个专业]:9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当年对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公路监理专业只招收男生。
第十八条: 我院空中乘务专业只限招收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具体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及录取实施办法,详见我院在相关省市招生简章或登陆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院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我院招生处。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我院发放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按规定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中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第六章  助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多种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助学贷款,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有: 电话:022-87912328  87911621
                                 E-mail:jtxy12883@126.com
                              学院网址:http://www.tjtvc.com
第二十七条: 录取信息公布通过我院招生网http://www.tjtvc.com/students/index.html公布。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层次招生。
第二十九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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