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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天津]2008年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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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09:58: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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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方式,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办学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3、办学层次:高职
4、学院代码:12883
5、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6、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隶属于天津交通集团,现有在校生7600余人。学院是以现代物流、汽车、港航、路桥、信息化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院是国家级“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全国高校首个条码实验室示范基地、天津市青年人才技能培训示范基地。2007年6月,经天津市教委、财政局评审,学院被确定为天津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单位。
学院拥有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具有“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52%。学院占地702亩,建筑面积17.4万平方米。建有物流等六个校内实训基地,48个实验实训室,128个校外实训基地,物流、汽车实训基地分别居全国和华北地区领先地位。
学院始终按照“经营学院、突出特色、服务社会、开拓创新”的办学方针,围绕“新生入学就是就业序曲,教学过程就是就业准备,毕业实践就是就业前奏”的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实施了“2+1”的人才培养模式,与苏宁电器、一汽丰田等十几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实施了“订单式”教学模式,组建了以企业命名的冠名班,毕业生实现了“零距离”上岗,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天津市高校的前列;同时,学院还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先后与加拿大汤姆逊大学、日本大阪产业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当年面向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在录取过程中,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加)和物流管理(中日)两个专业]9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七条:学院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八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院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我院招生处。
第二十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方可注册。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中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与贷款
第二十三条:学院所设奖学金有[U]:[/U]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助学贷款,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六条:招生咨询方式有:电话:022-87912328  87911621
E-mail:jtxytdc@163.com
学院网址:www.tjtvc.com
第二十七条:录取信息公布通过我院招生网[U]http://www.tjtvc.com/students/index.html[/U]公布。
第二十八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层次招生。
第三十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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