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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新增省、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招生收费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秋季开学后新增示范公办高中招生收费行为。 据介绍,我省新增了6所省级示范公办高中和4所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新增学校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相对应的省、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收费政策。其中,计划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元,武汉市城区高中计划生学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20%);择校生学费标准为:省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7万元(即每生每学期4500元),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1万元(即每生每学期3500元)。
物价部门要求,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十所新增示范高中对在校生的收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秋季开学起,省、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招收的择校生比例均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严禁学校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新增省、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名单为: 省级示范公办高中:华中科技大学附属中学、武汉市第十九中学、十堰市第二高级中学、竹溪县第一中学、安陆市第一中学、武穴中学; 市(州)级示范公办高中:武汉市第七中学、武汉市光谷第二高级中学、老河口市高级中学、大悟县第一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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