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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北]湖北警官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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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08:3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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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北警官学院。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86号。
第三条  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按“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方式实行共建,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接受省教育厅指导和管理。学院系普通本科院校,学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四条  招生对象:年龄不超过22周岁,高中毕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达到本、专科录取分数线者(文理兼收)。
第五条  招生工作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有关系、部、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其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规定。
(二)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五)组织、协调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本、专科均按省招委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校志愿。对在录取志愿表上填有“不服从”或“不愿意”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八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按志愿与按分数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但本人服从专业调剂时,学院可安排录取。
第九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条件择优录取。学校对已录取的学生进行复试,凡复试不合格者一律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  学院除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三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安排专业招生计划,一般不作变动。招生来源计划详见学院当年报送招生部门的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收费标准按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详见学院当年报送省招生主管部门的专业收费标准。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院设有奖学金,最高金额为1500元/生/年。
(二)学院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凡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均可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和特困补助。
(四)学院每年酌情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极少数优秀学生的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服。
第十八条  学院网址:www.hbpa.edu.cn 招生联系电话:027-83499613,027-83499321。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院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符的有关规定按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每年年初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改,学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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