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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北]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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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0:43: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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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13238。
  第三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家墩(430068)。
  第四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学历教育。
第六条    学校层次:大学本科。
第七条    毕业发证:符合学籍管理规定,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院2010年招生计划2750人,其中本科计划1940人、专科计划81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九条    学院收费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项目和标准。学费标准: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元/学年,普通本科专业10000元/学年或13000元/学年;艺术类专科专业10000元/学年,普通专科专业7500元/学年。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录取原则:学院招生录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录取方式:学院招生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师资情况,外语按英语组织教学;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他志愿所报专业。
第十五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十六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财务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及学院相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优秀学生给予帮扶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院根据本章程实施2010年招生录取工作。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修订,学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电话:027-88014223
                       http://gcxy.hbut.edu.cn
                       E-mail:gczs@mail.hb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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