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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北京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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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4:13: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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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院地址(学院本部)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4号,邮政编码100102,网址为http://www.bjypc.edu.cn。
第三条 我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北京市首批市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国标代码11626,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委,办学层次为专科(高职)。
第四条 我院办学地点在学院本部和东校区。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路6号,邮政编码为100018。泰尔弗商务分院的教学安排在学院本部,其他系的教学第一年安排在东校区,第二、三年安排在学院本部。
第五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程接受考生和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我院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九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我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录取时,我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照顾对象的录取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提档,政策性加分不累计,取最高一项,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
见》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好的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其他专业有计划缺额,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以下原则:
1、北京考生:参加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北京市美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加上文化考试成绩(语、数、外三科)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内蒙古考生:我院承认其本区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考生通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
取。
3、河北、江西、山西、安徽考生:我院承认其本省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成绩,考生通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且高考成
绩达到当地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美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加上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我院所设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考生的专业安排依志愿及分数确定。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我院学费标准为:普通高职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高职专业每学年10000元,国际商务专业(中加合作)、会计电算化专业(中加合作)每学年20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750元。
第二十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我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我院建立了“奖、贷、助、补、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我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我院在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助政策的同时,还设有李大钊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最高单项奖励为80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
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我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4724789,84778254
电子信箱:zsb@bjypc.edu.cn
网    址:http://www.bjypc.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4号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02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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