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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200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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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4:3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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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2008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制四年。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艺术类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办法、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120%以内。进档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各种省级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承认的加分项目)为录取依据。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科主要参考外语和数学成绩,文科主要参考外语和语文成绩。
       第九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录取时,采用专业清的方法确定专业。
       第十二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程语种为英语。报考英语专业(应用英语方向)、英语专业(高级涉外文秘方向)的考生必须参加口试,笔试和口试成绩均需合格,录取时参考英语口试成绩。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按高考总分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笔试成绩较高者。
      第十三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体检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程序及要求如下:
1.我院各艺术类专业按照各省市高招办规定批次录取,文理兼收,数学成绩不分文理均计入文化课总成绩;
2.在举行艺术类专业统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承认并采用其专业统考成绩,具体情况按照各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3.我院对持有各省市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和我院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且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时对其文化课成绩、体检、政审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在生源不足时,承认二本以上院校相关专业合格证书,此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我院录取时参考外语成绩,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设立学生奖学金。学生还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和北京市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2008年有17个专业及专业方向招生。
第十八条 住宿费标准:三人间,每生每学年3500元。
第十九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原则及方法按照江苏省有关政策执行,我院不作另行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先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外语语种要求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一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咨询方式为:
电话:010-89229201、89229202
传真:010-89229096
电子邮件:kedezs@126.com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网址为:http://kede.cnu.edu.cn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网址为:http://www.kdcnu.com/zs
第二十二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祥路10号,邮编102602。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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