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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天津]天津大学2010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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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14:02: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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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2010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校名为天津大学。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学校代码为10056。
第二条  天津大学前身是北洋大学,创建于1895年,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1959年被列入全国第一批16所重点大学之一,是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第三条  学校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是以工科为主,理工结合,经济、管理、人文、法律、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天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天津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计划为3980人,本科计划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市招生。本科计划中含国防定向生40名,安排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河南、山东、江西、湖南、陕西等8个省市招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录取原则是: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原则上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将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优先确定排在队首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队首考生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处理完该生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再安排下一考生的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录取原则详见附则第十八条。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有关政策性加分的规定。专业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其中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均须通过我校组织的专项水平测试和省级招生办公室的资格认定,方可享受相应的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自主招生测试合格者享受我校《2010年天津大学自主招生简章》中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要求:
1、法学、金融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专业文、理兼收,汉语言文学专业只招收文史类考生,其他专业(艺术类专业除外)均招收理工类考生。
2、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大学2010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3、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体貌端庄,口齿清晰,英语成绩良好。
4、除国防生外,我校录取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5、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6、考生体检方面,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毕业后颁发天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天津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建筑学、城市规划、英语、光电子技术科学、分子科学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信息类、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生物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制药工程、信息工程、工业设计、药学、工业工程、电子商务、工商管理、物流工程、金融学等专业学费5000元/年;艺术设计专业学费8000元/年;动画专业学费10000元/年;软件工程前两年学费5000元/年,后两年学费14000元/年;其余专业学费均为4200元/年。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人民奖学金及各种单项奖学金60余种,每年约有40%左右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贫困家庭学生入校后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每年拨专款,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及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学校网址:http://www.tju.edu.cn   招办网址:http://zs.tj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2-27405486         传真电话:022-27401800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和其他任意一门科目且等级在1A1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考生进档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队,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排序,实考分(含奖励分)相同时,再按照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对于天津市考生,考生高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专业录取时,若考生高考实考分数相同,优先安排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若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也相同,则优先安排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英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A”的考生方可报考我校英语专业。
对于内蒙古考生,我校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总分优先,专业之间没有级差。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天津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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